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吉林市鸿博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该公司科员。被告:刘丽华,女,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