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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邱威与曹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威,曹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200号原告邱威,男。被告曹义生,男。原告邱威与被告曹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丹凤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