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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宋菊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504号罪犯宋菊华,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作出(2000)绵刑一初字第108号刑���判决,以被告人宋菊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于2001年2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5年2月28日止于2025年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2010年7月30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2973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3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4月2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36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菊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