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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全发与管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发,管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发,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管卫华,昌邑市公安局围子派出所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管卫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卫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卫华的工资收入6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