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1,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卢某,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湛江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1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诉称:1995年10月,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了一男孩杨某2。自从2003年5起,被告以外出经商为由离开家庭不归,与我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某2由我抚养。被告卢某不出庭,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一男孩杨某2(1998年6月18日出生)。2003年5月,被告以经商为由离家外出,自此下落不明。2011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卢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被告自2003年5月起即离家外出多年不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导致婚姻纠纷,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一个和睦、美满、幸福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才能构建。鉴于被告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多年且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诉讼期间,原告请求抚养男孩,由于男孩杨某2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跟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男孩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本院予以准许。在诉讼中,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视为被告卢某对自己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卢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2由原告杨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1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当庭告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14日到本院东海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胜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唐振悦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