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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仙召诉被告刘家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召,徐娇,刘家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仙召原告徐娇被告刘家保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4月19日18时00分许,被告刘家保驾驶陕DLY5**号车在咸阳市玉泉路西宝石钢管公司门前左转弯行驶时,与他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他与乘坐摩托车的徐娇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家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娇医药费663.8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误工费1820元,原告仙召医药费496.7元含被告已付406.7元,误工费1960元,车损86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LY5**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其限额122000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家保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徐娇、仙召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刘家保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家保赔偿原告徐娇各项损失1820元(其中医药费663.8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误工费1820元。)二、被告刘家保赔偿原告仙召各项损失2910元(其中医药费496.7元含被告已付406.7元,误工费1960元,车损860元。)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