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锦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73号罪犯彭锦,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乐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于2006年7月22日止于2017年7月21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乐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4月21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01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 华 芬代理审判员 ��秦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小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