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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商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叶某甲、叶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甲,李某甲,叶某乙,陈某,李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吴余林。原审被告:叶某乙。法定代理人:叶某甲,系叶某乙之父即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李某乙。上诉人叶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原审被告叶某乙、陈某、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代理审判员陈学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叶某甲于2012年5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2)温瑞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叶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易景寿代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