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与詹铭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詹铭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法定代理人黄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晶晶,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铭凤,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詹铭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新益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