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垚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垚,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垚,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张昌国,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垚与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7450元,执行费22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吴志坚审 判 员 侯 睿代理审判员 郝政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丰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