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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