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