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蔺彦伟与刘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蔺彦伟,刘忠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27号申请人蔺彦伟,男,汉族,现年28岁。被申请人刘忠和,男,汉族,现年43岁。2012年4月17日14时许,被申请人刘忠和驾驶的奥龙牌无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陕西省吴起县白豹镇韩台村路口处时,与蔺彦伟乘坐白光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申请人蔺彦伟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刘忠和、白光元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蔺彦伟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忠和驾驶的奥龙牌无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才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忠和驾驶的奥龙牌无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