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王国平、刘银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王国平,刘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李XX,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银银,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8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平、刘银银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4917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