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莲民初字第99号原告:陈某。被告:叶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菊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慧玲、朱文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被告于2009年7月外出一直未回,未尽妻子义务。原告曾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但被告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2011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离婚诉请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1)丽莲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起诉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11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仍分居至今,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菊英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人民陪审员 朱文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