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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蒋凯锋与顾旭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凯锋,顾旭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蒋凯锋,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观海卫镇广播电视站工作,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顾旭勤,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观海卫镇财政局个体联合征管办公室工作,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凯锋诉被告顾旭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凯锋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凯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凯锋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蒋凯锋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