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席建青与陈选民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建青,陈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席建青,女,汉族。被申请人陈选民,男,汉族。申请人席建青因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选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北客站附近的长乐东苑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选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北客站附近长乐东苑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2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