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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800号罪犯何龙,于贵州省修文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8985元,其中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9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