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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娟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45号罪犯陈娟,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金牛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2月12日止于2015年8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靠拢人民政府;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定额;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能在考核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表现较好,且已获得监狱标准考核分是127分,确有一定悔改表现。该犯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及违法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3388.04元,责令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佩审���判员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