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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刘世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刘世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21505室。法定代表人耿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晓松,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汉,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刘世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世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97.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