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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倪孟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倪孟平。委托代理人李力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珠球,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若耶溪公寓四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66288183-9。负责人赵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科峰。本院于2011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孟平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倪孟平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孟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孟平撤回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孟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