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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戴龙玉与杨兆冬甲、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龙玉,杨兆冬,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戴龙玉。被告杨兆冬。被告王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龙玉诉被告杨兆冬、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龙玉起诉后未缴纳公告费,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书面通知原告戴龙玉应在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缴诉讼费1270元和公告费300元,逾期后原告戴龙玉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龙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戴龙玉负担。审 判 长  祁 梁审 判 员  顾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