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田微,吉林市光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微,吉林市光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田微,男,1992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康屯村1组。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光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微诉被告吉林市光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微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微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752.00元,由原告田微承担。审 判 员  车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