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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张言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69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妙峰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9179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2401、2402、2403室。代表人:费一飞。被告: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10000006256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460号杭州中城货运市场103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倪坚强。被告:张言坤(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61211111X),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张言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宁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海州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