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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刘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永明。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杰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