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芮某。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