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索郎卓玛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郎卓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14号罪犯索郎卓玛,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阿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郎卓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起于2007年7月13日至于2022年7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1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索郎卓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索郎卓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郎卓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