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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国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岐,无业。委托代理人郑会忠,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106号。负责人毕立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负责人尚彩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国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国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刘国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海 波助理审判员 夏 春 青助理审判员 孙 乾 辉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