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龚光春,安徽省霍邱县洪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某某与匡某某经亲友劝说和好,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崔笑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