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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丁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龙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8日16时许,在安阳市龙泉镇粮站西约50米处,被告人陈某丁驾驶牌号为豫Exx**面包车,在调头时将被害人李某压到车底下致其死亡。被告人陈某丁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丁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16时许,在安阳市龙泉镇粮站西约50米处,被告人陈某丁驾驶牌号为豫Exx**的面包车,在调头时将被害人李某压到车底下致其死亡。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丁到安阳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丁与被害人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丁供述了2011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其驾驶牌号为豫Exx**面包车,车上坐着他们村的老太太和她的儿子在龙泉镇粮站西约50米处调头时将李某压到车底下导致死亡,因害怕逃跑了,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过。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回家时看见在其家北侧的东西路上的面包车下躺着一个女的,车压到这个女的身上了,就打了报警电话110的情况。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在龙泉镇粮站西边车号为豫Exx**号的面包车压死李某的情况。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其和儿子在龙泉镇十字路口等车,后乘一辆面包车没走多远,开车的停了下来就走了,后来围过来一群人才知道出事了。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丈夫陈某丁在龙泉村开车把一个妇女压死了的情况。证人王某证言证明死者李某是其妻子,李某出事时是儿子王某某告知他的情况。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尸检)字[201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李某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安阳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丁于2011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面包车行车证复印件、被害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丁的户籍证明、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丁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为惩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宋?子?晶????????????????二○一二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董???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