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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行非审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换青、段学敏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换青;段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成行非审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换青。 被申请执行人:段学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换青、段学敏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7月17日作出的(2011)07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张换青、段学敏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1365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生效后,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7月17日作出的(2011)07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对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7月17日作出的(2011)071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马千海 审 判 员  闫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