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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林虎与吕仲军、王双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481号原告陈林虎与被告吕仲军、王双喜、翁任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甬奉莼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林虎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林虎与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共有三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正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双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翁任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吕仲军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陈林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翁任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5月3日,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尚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林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6000元;被执行人翁任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07元由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负担;执行费14181.07元,由被执行人吕仲军、王双喜、翁任君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4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