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贾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49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