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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沈三龙与吴进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三龙,吴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沈三龙,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进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三龙与被执行人吴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三龙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9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进涛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30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