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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11-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与王翠萍、温晓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王翠萍;温晓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住所地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被执行人王翠萍,女,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被执行人温晓松,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申请王翠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立案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2、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3、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 {文书日期}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