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执行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明亮、丘友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丘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执行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友生,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丘友生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杭执行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天华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