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安徽久和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久和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196号原告: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许继慎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8312-1。法定代表人:邓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久和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喜洋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志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久和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明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