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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翠香与尚春生、陈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翠香,农民。被告尚春生,车主。被告陈立英,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与被告尚春生、陈立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鲁红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