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翠香与尚春生、陈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翠香,农民。被告尚春生,车主。被告陈立英,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与被告尚春生、陈立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鲁红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