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洪敏与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敏,王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张洪敏,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王振,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敏与被告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洪敏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