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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延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詹新凤与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新凤,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郑庆光,郑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延行初字第12号原告詹新凤,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金水,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民警,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住所地南平市玉屏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万铭,局长。委托代理人游长荣,男,延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主任。第三人郑庆光,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第三人郑国泰,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詹新凤诉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新凤以与被告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詹新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新凤负担。审 判 长  余光霞代理审判员  周善勇人民陪审员  黄志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杰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