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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建军与于秀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工人,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2012)永民执字第26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某泳的财产和住址均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依法将本案已委托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