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张义新、罗尾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义新;罗尾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80号申请人张义新,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罗尾清,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人张义新与被执行人罗尾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罗尾清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义新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03956.26元,并承担受理费99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内对503956.26元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按时支付赔偿款200000元;但被告罗尾清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30日,原告张义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尾清支付案件赔偿款303956.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60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产、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焕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