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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与余俊凡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余俊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5号原告: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江墅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81202。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俊凡。委托代理人: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俊凡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俊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5元,减半收取3,228元,由绍兴江圣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金国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王 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