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