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