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颜霞,段瑞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霞,段瑞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李颜霞,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龙潭乡12委4组。委托代理人:汤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瑞廷,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颜霞诉被告段瑞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颜霞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颜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0.00元,由原告李颜霞承担。审 判 员 车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