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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颜霞,段瑞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霞,段瑞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李颜霞,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龙潭乡12委4组。委托代理人:汤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瑞廷,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颜霞诉被告段瑞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颜霞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颜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0.00元,由原告李颜霞承担。审 判 员  车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