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龙由江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由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46号罪犯龙由江,男,生于1973年01月10日,汉族,四川省犍为县,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08月04日以(1997)乐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由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06日以(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由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06月18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18年6月17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07月21日、2007年08月09日、2010年01月28日以(2004)雅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2007)雅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2010)雅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1个月和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由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由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由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