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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玉龙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龙,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周玉龙(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709028539),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卢求宝,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816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号楼12层。代表人:许甬闰,该公司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徐前兵,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龙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龙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龙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