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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璐远诉被告陈海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远,陈海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璐远委托代理人周亚娟被告陈海俊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生一女取名王紫萱。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璐远与被告陈海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紫萱由原告王璐远抚养,抚养费原告王璐远自理。三、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高科花园5号楼1单元5层西户住房一套归原告王璐远所有,原告王璐远一次性向被告陈海俊支付房屋折价款120000元(已履行)。四、双方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其各自所有。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璐远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雅宏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