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上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霍天生与巫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天生,巫国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上初字第136号原告霍天生,男,1952年3月15日生。被告巫国防,男,1974年生。原告霍天生诉被告巫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霍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霍天生承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