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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上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霍天生与巫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天生,巫国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上初字第136号原告霍天生,男,1952年3月15日生。被告巫国防,男,1974年生。原告霍天生诉被告巫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霍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霍天生承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