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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朱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凤荣与李春霞、王金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朱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凤荣。被告李春霞。被告王金锋。被告魏金玉。被告王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荣与被告李春霞、王金锋、魏金玉、王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