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武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武某乙,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