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武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武某乙,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龙 百度搜索“”